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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http://law.shangdu.com/gongcheng/
       编辑: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述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公司注册

投资公司注册手续

一、注册手续:

1、新的公司法200611日施行,可以注册一个人的公司,在这之前公司必须是两人及以上才能设立;

2、取一个公司名称,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工商会给你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名称核准后仍旧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的表格,这些表格里面包括:《委托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你就按照表格事项填好

4、自己准备股东会决议,内容:有那些人出资,注册资本多少,办公住所在哪里,选举哪些人为董事,哪些为监事等等,董事会决议:选举谁为董事长,监事会决议:选举哪些为监事;

5、公司章程:网上有模式可以去下载

6、请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证明你在银行里确实为公司开了户头,存了这么多注册资本;

7、租一个办公地点,租房合同和该房子的产权证复印件也是注册手续之一,必须是出租方有产权的房子;

8、将以上这所以手续交到工商局公司设立窗口去登记就可以了;

9、需要多少费用你要到工商注册窗口去问一下 材料准备好交上去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办完了。

 

二、有关注册资本:

1、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2200611日起将执行新公司法,新公司法: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3、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 (如果你是石家庄的话,我就可以给你提供)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

 

四、办理流程:

1、企业名称核准

2、验资

3、办理营业执照 刻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开立银行帐户

7、买发票

无法无天 之 土地转让

用土地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什么情况下要交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事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具体内容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中介绍)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提交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税款清算】: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上述“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另外,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印花税:企业销售不动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应以缴纳的营业税为依据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还要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土地、房屋承受方(购买方)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纳税事项】:承受(或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税局核定】:

  (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2)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税率】: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减免事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缴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缴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或免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6月26日

社会生活中十二大著名法则

一、 马太效应
二、 手表定理
三、 不值得定律
四、 彼得原理
五、 零和游戏原理
六、 华盛顿合作规律
七、 酒与污水定律
八、 水桶定律
九、 蘑菇管理
十、 奥卡姆剃刀定律
十一、 二八法则
十二、 钱的问题
一、马太效应
《新约?马太福音》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国王远行前,交给三个仆人每人一锭银子,吩
咐他们:“你们去做生意,等我回来时,再来见我。”国王回来时,第一个仆人说:“主
人,你交给我们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1 0锭。”于是国王奖励他10座城邑。第二个仆人报
告说:“主人,你给我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5锭。”于是国王例奖励了他5座城邑。第三
个仆人报告说:“主人,你给我的一锭银子,我一直包在手巾里存着,我怕丢失,一直没
有拿出来。”于是国王命令将第三个仆人的一锭银子也赏给第一个仆人,并且说:“凡是
少的,就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凡是多的,还要给他,叫他多多益善。”这就是马太效
应。看看我们周围,就可以发现许多马太效应的例子。朋友多的人会借助频繁的交往得到
更多的朋友;缺少朋友的人会一直孤独下去。金钱方面更是如此,即使投资回报率相同,
一个比别人投资多1 0倍的人,收益也多10倍。
这是个赢家通吃的社会,善用马太效应,赢家就是你。
  
  对企业经营发展而言,马太效应则告诉我们,要想在某一个领域保持优势,就必须在
此领域迅速做大。当你成为某个领域的领头羊的时候,即使投资回报率相同,你也能更轻
易的获得比弱小的同行更大的收益。而若没有实力迅速在某个领域做大,就要不停地寻找
新的发展领域,才能保证获得较好的回报。
二、手表定理
手表定理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
法确定。两只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
心。你要做的就是选择其中较信赖的一只,尽力校准它,并以此作为你的标准,听从它的
指引行事。记住尼采的话:“兄弟,如果你是幸运的,你只需有一种道德而不要贪多,这
样,你过桥更容易些。”
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你所爱,爱你所选择”,无论成败都可以心安理得。然而,困扰很多
人的是:他们被“两只表”弄得无所,心身交瘁,不知自己该信仰哪一个,还有人在环境
、他人的压力下,违心选择了自己并不喜欢的道路,为此而郁郁终生,即使取得了受人瞩
目的成就,也体会不到成功的快乐。
  
  手表定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就是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
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甚至每一个人
不能由两个人来同时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手表定理所指的另一层
含义在于每个人都不能同时挑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否则,你的行为将陷于混乱。
三、不值得定律
不值得定律最直观的表述是:不值得做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这个定律似乎再简单不过
了,但它的重要性却时时被人们疏忘。不值得定律反映出人们的一种心理,一个人如果从
事的是一份自认为不值得做的事情,往往会保持冷嘲热讽,敷衍了事的态度。不仅成功率
小,而且即使成功,也不会觉得有多大的成就感。
  哪些事值得做呢?一般而言,这取决于三个因素。
  1、价值观。关于价值观我们已经谈了很多,只有符合我们价值观的事,我们才会满怀
热情去做。
  2、个性和气质。一个人如果做一份与他的个性气质完全背离的工作,他是很难做好的
,如一个好交往的人成了档案员,或一个害羞者不得不每天和不同的人打交道。
  3、现实的处境。同样一份工作,在不同的处境下去做,给我们的感受也是不同的。例
如,在一家大公司,如果你最初做的是打杂跑腿的工作,你很可能认为是不值得的,可是
,一旦你被提升为领班或部门经理,你就不会这样认为了。
  
  总结一下,值得做的工作是:符合我们的价值观,适合我们的个性与气质,并能让我
们看到期望。如果你的工作不具备这三个因素,你就要考虑换一个更合适的工作,并努力
做好它。
  
  因此,对个人来说,应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奋斗目标及价值观中挑选一种,然后为之而
奋斗。“选择你所爱的,爱你所选择的”,才可能激发我们的奋斗毅力,也才可以心安理
得。而对一个企业或组织来说,则要很好地分析员工的性格特性,合理分配工作,如让成
就欲较强的职工单独或牵头来完成具有一定风险和难度的工作,并在其完成时给予定时的
肯定和赞扬;让依附欲较强的职工更多地参加到某个团体中共同工作;让权力欲较强的职
工担任一个与之能力相适应的主管。同时要加强员工对企业目标的认同感,让员工感觉到
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值得的,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热情。
四、彼得原理
彼得原理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彼得在对组织中人员晋升的相关现象研究后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对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进行晋升提拔,因而雇员总是趋向
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彼得原理有时也被称为“向上爬”原理。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
中无处不在:一名称职的教授被提升为大学校长后无法胜任;一个优秀的运动员被提升为
主管体育的官员,而无所作为。
  对一个组织而言,一旦组织中的相当部分人员被推到了其不称职的级别,就会造成组
织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导致平庸者出人头地,发展停滞。因此,这就要求改变单纯的
“根据贡献决定晋升”的企业员工晋升机制,不能因某个人在某一个岗位级别上干得很出
色,就推断此人一定能够胜任更高一级的职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选聘机制,客观
评价每一位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将职工安排到其可以胜任的岗位。不要把岗位晋升当成对
职工的主要奖励方式,应建立更有效的奖励机制,更多地以加薪、休假等方式作为奖励手
段。有时将一名职工晋升到一个其无法很好发挥才能的岗位,不仅不是对职工的奖励,反
而使职工无法很好发挥才能,也给企业带来损失。
  对个人而言,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期待着不停地升职,但不要将往上爬作为自己的惟一
动力。与其在一个无法完全胜任的岗位勉力支撑、无所适从,还不如找一个自己能游刃有
余的岗位好好发挥自己的专长。
五、零和游戏原理
当你看到两位对弈者时,你就可以说他们正在玩“零和游戏”。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总
会有一个赢,一个输,如果我们把获胜计算为得1 分,而输棋为-1分,那么,这两人得分
之和就是:1+(-1)=0。
  这正是“零和游戏”的基本内容: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
的总成绩永远是零。
  零和游戏原理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发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
零和游戏”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面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从个人到国
家,从政治到经济,似乎无不验证了世界正是一个巨大的“零和游戏”场。这种理论认为
,世界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财富、资源、机遇都是有限的,个别人、个别地区和个别国家
财富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对其他人、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掠夺,这是一个“邪恶进化论”式的
弱肉强食的世界。
  但20世纪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化以及日益
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零和游戏”观念正逐渐被“双赢”观念所取代。人们开始认识到
“利己”不一定要建立在“损人”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
的。但从“零和游戏”走向“双赢”,要求各方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
要耍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可能
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六、华盛顿合作规律。
华盛顿合作规律说的是:一个人敷衍了事,两个人互相推诿,三个人则永无成事之日。多
少有点类似于我们“三个和尚”的故事。人与人的合作不是人力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复杂
和微妙得多。在人与人的合作中,假定每个人的能力都为1 ,那么10个人的合作结果就有
时比10大得多,有时甚至比1还要小。因为人不是静止的动物,而更像方向各异的能量,相
推动时自然事半功倍,相互抵触时则一事无成。我们传统的管理理论中,对合作研究得并
不多,最直观的反映就是,目前的大多数管理制度和行业都是致力于减少人力的无谓消耗
,而非利用组织提高人的效能。换言之,不妨说管理的主要目的不是让每个人做到最好,
而是避免内耗过多。2 1世纪将是一个合作的时代,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
到真诚合作的重要性,正在努力学习合作。
  邦尼人力定律:一个人一分钟可以挖一个洞,六十个人一秒种却挖不了一个洞。
  
  合作是一个问题,如何合作也是一个问题。
七、酒与污水定律
酒与污水定律是指,如果把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中,你得到的是一桶污水;如果把一匙污
水倒进一桶酒中,你得到的还是一桶污水。几乎在任何组织里,都存在几个难弄的人物,
他们存在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把事情搞糟。他们到处搬弄是非,传播流言、破坏组织内部
的和谐。最糟糕的是,他们像果箱里的烂苹果,如果你不及时处理,它会迅速传染,把果
箱里其它苹果也弄烂,“烂苹果”的可怕之处在于它那惊人的破坏力。一个正直能干的人
进入一个混乱的部门可能会被吞没,而一个人无德无才者能很快将一个高效的部门变成一
盘散沙。组织系统往往是脆弱的,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妥协和容忍的基础上的,它很容易
被侵害、被毒化。破坏者能力非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破坏总比建设容易。一个能工
巧匠花费时日精心制作的陶瓷器,一头驴子一秒钟就能毁坏掉。如果拥有再多的能工巧匠
,也不会有多少像样的工作成果。如果你的组织里有这样的一头驴子,你应该马上把它清
除掉;如果你无力这样做,你就应该把它拴起来。
八、水桶定律
水桶定律是讲,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完全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就是说任何一个
组织都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决定了整个组织的水平。
  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质部分往往又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
  “水桶定律”与“酒与污水定律”不同,后者讨论的是组织中的破坏力量,而“最短
的木板”却是组织中有用的一个部分,只不过比其它部分差一些,你不能把它们当成烂苹
果扔掉。强弱只是相对而言的,无法消除。问题在于你容忍这种弱点到什么程度。如果它
严重到成为阻碍工作的瓶颈,就不得不有所动作。
   如果你在一个组织中,你应该:
   1、确保你不是最薄弱的部分;
   2、避免或减少这一薄弱环节对你成功的影响;
   3、如果不幸,你正处在这一环节中,你还可以采取有效的方法改进,或者转职去谋
另一份工作。
九、蘑菇管理
蘑菇管理是许多组织对待初出茅庐者的一种管理方法,初学者被置于阴暗的角落(不受重
视的部门,或打杂跑腿的工作),浇上一头大粪(无端的批评、指责、代人受过),任其
自生自灭(得不到必要的指导和提携)。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一段“蘑菇”的经历,但这
不一定是什么坏事,尤其是当一切都刚刚开始的时候,当上几天“蘑菇”,能够消除我们
很多不切实际的幻想,让我们更加接近现实,看问题也更加实际,而对一个组织而言,一
般地新进的人员都是一视同仁,从起薪到工作都不会有大的差别。无论你是多么优秀的人
才,在刚开始的时候都只能从最简单的事情做起,“蘑菇”的经历对于成长中的年轻人来
说,就像蚕茧,是羽化前必须经历的一步。所以,如何高效率地走过生命中的这一段,从
中尽可能吸取经验,成熟起来,并树立良好的值得信赖的个人形象,是每个刚入社会的年
轻人必须面对的课题。
十、奥卡姆剃刀定律
如果你认为只有焦头烂额、忙忙碌碌地工作才可能取得成功,那么,你错了。
  事情总是朝着复杂的方向发展,复杂会造成浪费,而效能则来自于单纯。在你做过的
事情中可能绝大部分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活动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它们通常隐
含于繁杂的事物中。找到关键的部分,去掉多余的活动,成功并不那么复杂。
  奥卡姆剃刀:如无发要,勿增实体。
  12世纪,英国奥卡姆的威廉对无休无止的关于“共相”、“本质”之类的争吵感到厌
倦,主张唯名论,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认为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要领都是无用的累
赘,应当被无情地“剃除”。他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就是常说的“奥卡姆
剃刀”。这把剃刀曾使很多人感到威胁,被认为是异端邪说,威廉本人也受到伤害。然而
,这并未损害这把刀的锋利,相反,经过数百年越来越快,并早已超越了原来狭窄的领域
而具有广泛的、丰富的、深刻的意义。
  奥卡姆剃刀定律在企业管理中可进一步深化为简单与复杂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
,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这个定律要求,我们在处理事情时,要把握事情的主要实质,把
握主流,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尤其要顺应自然,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
情处理好。
十一、二八法则
你所完成的工作里80%的成果,来自于你20%的付出;而80%的付出,只换来20%的成果
十二、钱的问题
当某人告诉你:“不是钱,而是原则问题”时,十有八九就是钱的问题。
照一般的说法,金钱是价值的尺度,交换的媒介,财富的贮藏。但是这种说法忽略了它的
另一面,它令人陶醉、令人疯狂、令人激动的一面,也撇开了爱钱的心理不谈。马克思说
,金钱是“人情的离心力”,就是指这一方面而言。
  关于金钱的本质、作用和功过,从古到今,人们已经留下了无数精辟深刻的格言和妙
语。我们常会看到,人们为钱而兴奋,努力赚钱,用财富的画面挑逗自己。金钱对世界的
秩序以及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广泛的,这种影响有时是潜在的,我们往往意
识不到它的作用如此巨大,然而奇妙的是:它完全是人类自己创造的。致富的驱动力并不
是起源于生物学上的需要,动物生活中也找不到任何相同的现象。它不能顺应基本的目标
,不能满足根本的需求- --的确,“致富”的定义就是获得超过自己需要的东西。然而这
个看起来漫无目标的驱动力却是人类最强大的力量,人类为金钱而互相伤害,远超过其他
原因。
6月17日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一)重大涉外案件

最高法院的规定第1条,2条有具体规定: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重大的涉及到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交给特定的中级法院,省一级政府所在地法院和特别授权的法院。

  (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3)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22条讲的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除了九种专属管辖案件和追诉海难救助费用的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外,都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23条讲的是:例外情况下是被告就原告(有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当事人所在地指住所地。住所地对单位来说,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公民来说,是户口所在地,如果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四)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正常生活、工作,直到起诉时还居住在该地,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三、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24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18条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就不找履行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约定了履行地,或者是约定了一个交货地,它约定的履行地和交货地就是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履行地、交货地,但后来又通过双方一致认可的,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变更了,以变更的为准。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对履行地做出约定,没有对交货地做出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没法执行,或者说虽然约定了,但是没有实际交货就发生争议了,而且双方谁也不住在约定的履行地。那就找被告住所地,口头的购销合同没有履行地,找被告住所地。

  3、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6、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订有管辖协议,且协议有效,只能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

  ◆判断双方约定的是否有效:

  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案件作出;

  2、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法院时,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

  3、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一定要确定单一

  4、要有书面形式

  5、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没有协议管辖,则适用法定管辖。

  四、侵权案件地域管辖

  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1、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致人损害的。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如新闻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报纸、杂志的发行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是受害人住所地。

  4、侵犯著作权的也属于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指的是制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储藏地。

  5、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销售地。

  6、侵害专利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专利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进口地和专利方法的使用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34条有三种案件专属一定的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案子专属两个法院管辖,遗产案子的特点是被继承的财产有的时候是动产的,有的时候是不动产。

  ◆246条三种合同案件专属中国法院管辖

  (1)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资源开发合同

  ◆海事特别程序法第7条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沿海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

  (2)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移送管辖

  (一)不能移送管辖的案件:

  1、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自己无管辖权,不能退卷,也不能移送,报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搬家或法院辖区变化,案件的管辖权不能移送;

  3、两个法院对一个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把案件移送到另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是有所不同。

  1、前提不同:移送管辖把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正好相反,把案子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

  2、方向不同:移送管辖是在同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权转移则是上下级法院进行转移;

  3、是否征得被移送法院的同意:上级把案子交给下级审或者下级交给上级审一般要打个招呼,特别是下级法院把这个案件交给上级法院时候,事先需要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然后才能把管辖权和案子转给它。可是移送管辖就不需要征求意见,直接移送过去就行了。

  七、管辖权异议

  ◆注意: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可以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4、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先审理有没有管辖权,他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有道理,如果认为无道理,裁定驳回。如果有道理,裁定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管如何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